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劃(2021-2025年)》中“開展公共體育場館開放服務提升行動”,和《關于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發展群眾體育的意見》中“規范委托經營模式,編制和推廣政府委托社會力量運營公共體育場館示范合同文本”等要求,指導公共體育場館產權單位做好委托社會力量運營工作,推動提升場館管理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體育場館運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體育總局日前制定了《政府委托社會力量運營公共體育場館示范合同(參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并已下發。
據了解,《示范合同》正文共計三十二條,主要包括:總則、委托服務事項、場館交付及場地設施維護、場館運營、場館移交、雙方權利義務、費用結算及支付、履約保證金、通知及送達、知識產權及保密、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及其他。《示范合同》明確提出,公共體育場館應以體為主,充分體現公益性和服務性,通過免費和低收費開放等方式,為廣大群眾日常健身提供方便。運營方應根據場館的功能要求,結合自身的管理經驗,本著“以場養場、以館養館、以體養體”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重,推行“以體為主、多種經營”的模式,開展場館運營。
《示范合同》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適用于各級公共體育場館產權單位以委托方式引入專業社會力量運營公共體育場館,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公共體育場館具體情況,參考《示范合同》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示范合同》中還包含《體育場館合規運營承諾書》,運營主體承諾保證公共體育場館公益性,充分發揮其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基本功能,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和諧美好的體育健身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