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0-00034 | 主題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經濟體制改革 |
發文機關: | 國務院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1日 |
標 題: | 國務院關于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總體方案的批復 | ||
發文字號: | 國函〔2020〕45號 | 發布日期: | 2020年04月27日 |
主 題 詞: |
國務院關于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 總體方案的批復 國函〔2020〕45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 你們關于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總體方案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著力構建產業、科技、貿易、人文、環保等多領域開放合作格局,著力創新中外合作體制機制,著力建設現代產業體系,打造營商環境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管理服務更協調更高效的國際合作示范區,為共建“一帶一路”、推動東北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注入新動能。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出臺支持示范區建設的配套政策,編制完善規劃體系,確保《方案》明確的目標任務如期實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示范區建設發展的指導,在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布局、體制創新、對外開放等方面給予支持,幫助解決《方案》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示范區建設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督促指導,適時組織開展《方案》實施情況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20年4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