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林業網8月13日訊:為進一步規范四川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四川省林業廳對《四川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川林發〔2010〕35號)進行了修訂,并于2015年8月4日正式印發(川林發〔2015〕52號)?!掇k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此次修訂主要內容有:一是取消了原管理辦法實行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先證后照”的要求;二是刪除了原管理辦法規定的1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證明;三是進一步補充完善了原管理辦法申領條件、申報材料、延續申請、現場核查等內容,并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要求進行了分類明確;四是對許可證編號、生產經營種類、有效區域等內容進行了統一規定,明確有效區域由發證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確定,有效區域不是限制種苗銷售的區域,經營者可以將種苗銷售到有效區域外的生態適宜種植區;五是規定了申請人為各級林業行政機關、種苗管理機構的不得申領許可證;六是規定了在同一生產用地上嚴禁同時辦理兩個及以上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